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之主要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同属抗辩制度,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行使的时间节点来看,前者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之分,而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的原则;
其次,就维权的前提条件而言,前者仅限于当对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之时方可行使,而后者则需要在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尚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提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同时进行,如果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完全履行其义务之前,便享有拒绝接受该另一方请求其为合同履行的法定权利。
然而,要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地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存在一份相互负担债务的、相同性质的双务合同;
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时无须遵循特定的先后次序;
再次,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均已经达到履行的最后期限;
最后,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怎么判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系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无时间顺序之分,应同时予以清偿。在此前提下,若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义务前,享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是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将着重审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认双方所负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并均已届满;其次,考察双方债务间是否具备对价关系,即是否具有关联性及等价性;最后,判断对方是否未能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债务。若经法院认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则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暂时中止其中一方要求对方履行的请求,直至双方债务均得以妥善履行之时再行处置。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严禁滥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使时间和前提条件。前者无明确履行顺序,要求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后者则需遵循先履行义务原则,在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