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要账公司: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2023-11-02
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一、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需要区分民间借贷发生的主体,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不能主张利息。   二、案例分析   李某2003年6月24日向陈某借款4万元,2004年6月25日付还1.3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陈某于2004年11月18日把李某告上法庭。   陈某起诉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借款后,李某已按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因此,要求李某归还2.7万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   李某承认已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提出,双方对利率没有具体的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即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是否应视为不用支付利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五年,但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因此对该问题的讨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杭州催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未对利息进行约定的,视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整理的关于“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未对利息进行约定的,视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本讨债公司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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